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金融工作方针政策,依法制定地方金融监管规则和办法。 (二)依照权限审核审批新型金融组织和交易场所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对交易场所的业务规则、业务活动、交易品种、市场参与者进行监管。 (三)依照权限对新型金融组织、交易场所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实行任职资格管理,开展从业人员资格认定。 (四)对新型金融组织、交易场所的业务情况及其风险状况进行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组织开展年审和分类评级,建立监管信息系统。 (五)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地方金融风险突发事件处置预案,及时处置风险,有效防范风险蔓延。 (六)对新型金融组织、交易场所的自律组织进行指导和管理。 (七)协调组织地方金融统计监测、专项调查等,督导法人金融机构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和内控机制建设,配合驻平金融监管部门对全市法人金融机构、辖区上市公司和直接融资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八)负责联系协调驻平金融机构,做好相关服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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