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部门清单

  • 市民政局市商务局
  • 市公安局市林业局
  • 市农业局市司法局
  • 市审计局市统计局
  • 市档案局市贸促会
  • 市旅游局市地震局
  • 市财政局市信访局
  • 市政府办公室市水利水产局
  • 市教育体育局市畜牧兽医局
  • 市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
  • 市国土资源局市环境保护局
  • 市发展和改革局市残疾人联合会
  • 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市金融工作办公室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农业机械管理局
  • 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 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局市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
  •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市民政局

负责拟订民政有关法规、政策并组织实施
负责全市优待抚恤和双拥工作
负责全市老龄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负责依法对社会组织进行登记管理和监察工作
负责全市退伍军人和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工作
负责本市救灾减灾工作
负责全市社会救助工作
负责全市慈善工作
负责全市福利中心、养老机构建设与管理工作
负责全市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工作
负责全市区划和地名管理工作
负责全市婚姻登记、殡葬等社会事务管理工作
  • 收养登记

    相关部门职责分工相关依据案    例
  • 对社会组织和个人擅自举办民办学校(含教育培训机构)的联合执法

    相关部门职责分工相关依据案    例
  • 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

    相关部门职责分工相关依据案    例
  • (一)社会组织的监督检查

    详    细
  • (二)社会团体、基金会换届选举的监督检查

    详    细
  • (三)社会组织的执法监察

    详    细
  • (五)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监管制度

    详    细
  • (六)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的监督检查

    详    细
  • (七)社会救助政策及救助资金落实的监督检查

    详    细
  • (八)社会福利机构服务安全监管

    详    细
  • (九)社会福利机构监管

    详    细
  • (十)对墓穴超标的监督检查

    详    细
服务事项 主要内容 承办机构 联系电话
"5.12"防灾减灾日宣传活动 利用"5.12"防灾减灾日,开展防灾减灾知识和政策宣传。 社会科 0532-84389492

责任追究机制

    为严格追究纳入责任清单实施范围的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责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建立如下责任追究机制。

  一、行政机关

  (一)职责分工

    行政机关依据《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违法违纪的本机关工作人员、本机关所属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及下级行政机关追究责任。

  (二)追责程序

    行政机关应当依职权或根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投诉、举报的线索,对违法违纪的单位和人员进行调查,根据其违法违纪情节作出处理。对责任人员给予通报批评、告诫、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处分,并由其承担相应行政赔偿责任;向下级行政机关发出《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责令限期履行,责令补正或者改正,撤销,确认违法或者无效。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责任追究,参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责任追究有关规定办理。

  二、直属事业单位

  (一)职责分工

    直属事业单位依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违法违纪的本单位工作人员追究责任。

  (二)追责程序

    直属事业单位应当依职权或根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投诉、举报的线索,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对本单位违法违纪的人员进行调查,根据其违法违纪情节作出处理。

  三、公务员主管部门

  (一)职责分工

    公务员主管部门依据《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违反《公务员法》的行政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追究责任。

  (二)追责程序

    公务员主管部门应当依职权或根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投诉、举报的线索,由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对违法的行政机关和参公管理事业单位进行调查,根据其违法情节作出处理。

  四、政府法制机构

  (一)职责分工

    政府法制机构依据《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依照法定职责,负责本级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的具体工作。

  (二)追责程序

    政府法制机构依职权或根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投诉、举报的线索,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实施监督,根据违法或不当行政执法行为的性质、程度等情况,以同级政府名义向行政机关发出《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责令限期履行,责令补正或者改正,撤销,确认违法或者无效;对负有责任的工作人员暂扣或者吊销其行政执法证件。

  五、监察机关

  (一)职责分工

    监察机关依据《行政监察法》、《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追究行政机关以及有关组织及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的责任。

  (二)追责程序

    监察机关根据本级政府或上级监察机关的部署以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控告或者检举的线索,对涉嫌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进行检查或调查,作出监察决定或者提出监察建议。对被监察的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或责令改正;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建议作出相应组织处理,并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违反行政纪律取得的财物。

  六、人民检察院

  (一)职责分工

    人民检察院依据《刑法》、《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追究国家工作人员贪污贿赂犯罪、渎职犯罪、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的刑事责任。

  (二)追责程序

    人民检察院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中发现涉嫌违法犯罪或接到举报的,应当依法立案、侦查,并根据侦查的结果,决定移送起诉、不起诉或撤销案件。

  七、人民法院

  (一)职责分工

    人民法院依据《行政诉讼法》等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履行审判行政诉讼案件的职责。

  (二)追责程序

    人民法院依法审理行政诉讼案件,并就行政机关应当承担的责任作出相应判决。

  八、协调配合机制

    建立协调配合机制。有关部门、单位在查处违纪违法行为的过程中,发现工作人员涉嫌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违纪违法线索的,应当根据案件的性质,及时向监察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移送;有关部门、单位发现属于行政复议事项和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赔偿、行政处罚等法律法规实施以及行政执法中带有普遍性问题的,应当移送政府法制机构处理;检察机关在行政执法检察监督过程中,发现相关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存在违反行政纪律行为,拒不纠正且不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监察机关处理;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中,认为行政机关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违法违纪的,应当将有关材料移送监察机关、该行政机关或者其上一级行政机关,认为有犯罪行为的,应当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检察机关。 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充分利用已有电子政务网络和信息共享公共基础设施等资源,积极推进网上移送、网上受理、网上监督,提高衔接工作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