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春讲堂第9期 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保护

【日期:2014-05-15】【作者:团市委】【浏览次数:


主持人:听众朋友大家好,欢迎收听这一期的青春讲堂,我是乐乐,今天我们节目中邀请到的嘉宾是山东天正平律师事务所的邓俊英律师,邓律师你好。

嘉宾:乐乐好,听众朋友们好,我是山东天正平律师事务所的邓俊英。今天来参加这个节目,想和大家一起探讨一下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保护方面的话题,希望能给大家一点点提醒和帮助。

主持人:未成年人作为全社会、学校和家庭必须保护的群体,如何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是我们共同的责任。邓律师,今天给我们带来什么具体案例呢?

 

邓律师:乐乐说得对,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国家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给予特殊、优先保护,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这个案例是有关未成年人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时如何维权的,咱们通过案例来阐述一下法律的相关规定,为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提供参考。

张勇在镇上开办了一家跆拳道馆,招收暑假寒假班的小学、初中生学习跆拳道。2013年暑假期间,10岁的王楷在家长王某的带领下报名参加。某日上午,张勇安排学员们训练对打,王楷和9岁的刘伟一组。在对打过程中,王楷倒地摔伤,致手臂骨折。王楷治疗完毕后,经鉴定手臂骨折处构成十级伤残。王某找到张勇,要求赔偿王楷的医疗费、残疾补助金等,遭张勇拒绝。张勇的理由是:当时来报名时,王某作为王楷的监护人,在“安全协议书”上签名了,训练过程中出现的伤害由王楷自行承担,与跆拳道馆无关。王某找刘伟的家长,刘伟家长称刘伟是小孩,小孩子不承担责任,也与他们无关。王某无奈,来咨询律师。

 

主持人:现在的家长大多数都是一个孩子,为了孩子的多方面综合发展,安排孩子放学后和周末时间去上辅导班,或者参加体育项目的训练班,比如乒乓球班、跆拳道班是比较常见的。青少年参加各种学习以及体育活动,是有益于身心健康的,但是在学习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伤害时有发生,特别是体育活动过程中。邓律师,那出现这种情况,从法律上你有什么建议呢?

 

邓律师:首先,王楷的家长王某在为王楷选择跆拳道馆时,没有细致考察该跆拳道馆的开办资质。因为从事体育跆拳道馆项目经营活动必须具有合法经营资质,具有适合体育跆拳道馆项目经营活动的场地和设备,具有与活动项目、形式、计划相适用的场地面积和资质体育专业指导人员。事实是:张勇的跆拳道馆无经营资质,场地和设备简陋,不符合安全要求。这就提醒我们家长,在为孩子选择某些盈利性办学机构时,一定要细致考察,为孩子选择有安全保障的机构。

其次,有关管理部门对于针对孩子开设的学习培训机构的管理监督方面要加大力度。比如案例中张勇开办的跆拳道馆,没有工商登记,没有办理经营资质,没有任何约束,缺乏监管。本案幸运的是伤害较轻,实践中发生重大伤害事故的,受害者往往求告无门,索赔无望。

第三,作为针对未成年人消费群体的经营机构,应该时时刻刻将保障未成年人的安全放在第一位,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守法经营。本案例中张勇未提供符合训练要求的垫子,在学员们训练对打时,未给学员们提供手臂护具,张勇本人作为教练,也未在现场看护指导。王楷和刘伟是只有十岁的未成年人,他们是意识不到不戴手臂护具对打的危险性的,导致王楷手臂骨折的后果是由于张勇的过错。

第四,本案在起诉程序中原告被告主体的确定。受伤的王楷列为原告,其父亲或母亲作为法定代理人。第一被告是张勇,第二被告是刘伟,但刘伟的父母是应该并列为被告还是作为刘伟的法定代理人,这是一个需要探讨的问题。根据《民法通则》第十二条规定:“……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刘伟9岁,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若致伤王楷刘伟也有一定过错,则刘伟的父母作为监护人也应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因此,刘伟的父母也应并列为被告。

 

主持人:那么我们青少年的合法权利有哪些?

 

嘉宾:我们青少年享有广泛的法定权利和充足的法定利益,具体内容有:①政法权利和政治自由:a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年满十八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在青年组织和学生组织中也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b我国青少年有言论、出版、集会、游行、示威等自由;c我们青少年有批评权、建议权、有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权,有依法取得赔偿的权利。如有人偷、抢、骗人钱财、国家工作人员违法失职的行为,都可以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检举权利。②人身自由权,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所以非法拘禁或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都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法律是不允许的,如廖小明同学平时比较顽皮,喜欢打篮球,有一个星期六下午,其父亲交带他干活,他口头答应,但后来因打篮球忘记了,其父亲就回来后看见廖小明没有干活,就用绳子捆绑他,并关进暗房里三天三夜,不给他饭吃。这种行为就是非法拘禁,剥夺公民自由,是犯法的。 ③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宪法规定:“公民的人格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例如乱起别人花名、外号,虽不是犯法,但都不道德的。④法律为保护青少年的利益,还专门规定扶养未成年人青少年是父母的义务,是没有任何条件的,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免除,即使父母离了婚,父母还是父母。小孩到了适龄读书,家长不给其缴学费读书都是违法的,未成年青少年仍有权利要求自己的父母付给生活费等。

 

主持人:今天我们探讨的话题是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邓律师也是带来了很现实、很鲜明的例子,面对当前部分青少年法律和纪律观念淡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不强,青少年违法犯罪呈低龄化趋势的现状,乐乐个人觉得进一步加强青少年法制教育已成为当务之急。那么,怎样才能更好地抓青少年法制教育,更好地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邓律师您是怎样的想法呢?

 

嘉宾:我觉得可以通过这样几个方面,首先广泛开展以“二法一例”为主要内容的宣传教育活动。

法制宣传教育是贯彻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的思想,加强青少年思想政治工作的一项重要工作内容和手段,也是贯穿始终的基础性工作。为了提高广大青少年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开展以“二法一例”为主要内容的法制宣传活动:一是充分发挥组织优势,在学校、在社区、在农村广泛开展“两法一制”宣传日、宣传周、宣传月活动,做到上下联动、齐抓共管、营造氛围;二是充分争取社会支持,依靠宣传、司法、教育、新闻等各职能部门,设计有效活动载体、用事实来说话、用活动来宣传、实现全方位宣传教育效果;三是设计丰富多彩的活动形式,通过开辟法律专栏,组织开展知识竞赛、主题座谈会、法律宣传咨询、征文、演讲等系列活动,增强青少年依法自我保护的能力和全社会保护青少年合法权益的意识。  

其次,不断加强青少年法制教育工作队伍建设和基地建设  

一支相对稳定的青少年法制教育工作者队伍和一个相对稳定的青少年法制教育基地将是青少年教育工作得以顺利开展的前提和保障。在学生中开展法制知识竞赛和与法律有关的社会实践活动;并且有责任配合学校、家庭发现和帮教有问题的学生,治理周边环境,维护学校教职工员和中小学生合法 权益等。二是建立了一批青少年法制教育基地,使青少年法制教育真正落到实处,避免了轰轰烈烈走过场、热热闹闹拉形式的错误现象,从而保障了青少年法制教育的顺利进行。

第三个方面,我觉得应该深入开展法制教育活动  

组织开展了大型的法律咨询宣传活动,以营造青少年维权氛围。通过活动推动了法制教育工作的开展和深化。公安局联同工商、文化部门集中时间对校园周边环境和文化娱乐场所、电子游戏厅进行专项整治,为学生成长营造了一个良好环境等。

 

主持人:在这里,乐乐也想说,青少年在校学习,谈到书本知识、法制画报的同时,也应该在课堂和课余时间懂得学习法律知识的重要性,应该多看看有关法律书籍,努力提高自己的法律意识水平,使自己在校、在家言行举止做到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懂法、用法的好学生,今后成为社会的有用之才。好的,非常感谢邓律师今天倾情讲述与解答,我们今天的节目进行到这里就要和大家说再见了,也非常感谢大家对今天节目的收听和关注,我们下期节目再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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