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市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委,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中央、省驻青有关单位:
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政务环境的意见》(鲁办发〔2017〕32号)部署要求,经各有关部门(单位)梳理审议、公开征求意见、审核确认,市推进政府职能转变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形成了《青岛市村(社区)证明材料保留清单》(附件),现予以公布。
对于不再出具的村(社区)证明,相关部门(单位)要做好政策措施的衔接、协调、接续等工作,避免出现服务和管理空档,影响群众办事创业。
对于在青岛市以外的地区办事过程中确实要求群众开具的村(社区)证明,各区(市)要指导所在村(社区)本着符合工作实际、方便群众办事的原则,在其职责和能力范围内酌情合理予以出具。
《青岛市村(社区)证明材料保留清单》实行动态管理。各村(社区)要建立健全开具证明登记制度。
青岛市推进政府职能转变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7年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