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17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征收工作的通知
各区市残联、地税分局、财政局,市直各部门、单位,中央和省属驻青各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国务院关于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4〕52号)、《山东省残疾人就业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70号)等规定,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征收工作在全市统一实施。现就保障金征收事宜通知如下:
一、征收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及中央、省驻青机关事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
二、征收标准
按照山东省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按实际差额比例,依照青岛市统计局公布的上年度全市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额计算保障金。按比例安排残疾人不足一人的单位,按实际差额比例征收。
应缴保障金=上年度全市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额(2016年为58,917元)×(用人单位上年度实际在职职工人数×1.5%-用人单位上年度在职残疾职工人数)
三、审核资料
用人单位办理审核须携带如下资料:
(一)《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安排残疾职工情况》(鲁残劳1表)、《用人单位在职残疾职工花名册》。
(二)已认定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携带《用人单位安置残疾职工认定情况通知书》;未认定的携带残疾职工证件原件及复印件、上年度残疾职工工资发放凭证和职工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凭证。
四、征收流程
(一)申报阶段
1.领取报表(2017年11月6日前)
(1)中央、省驻青机关事业单位及市属机关事业单位到青岛市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领取《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安排残疾职工情况》(鲁残劳1表)、《用人单位在职残疾职工花名册》;
(2)区市所属机关、事业单位到所属地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领取《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安排残疾职工情况》(鲁残劳1表)、《用人单位在职残疾职工花名册》;
(3)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到区市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或主管地税机关纳税服务厅领取《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安排残疾职工情况》(鲁残劳1表)、《用人单位在职残疾职工花名册》;
(4)实行网上报税的单位,可通过报税网络下载。也可在青岛市残疾人联合会网站(www.qdpf.org.cn)、青岛市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qdcjrjiuye.org.cn)、地税局网站(etax.qdds.gov.cn)下载文件、报表。
2.申报阶段(2017年11月20日前)
(1)中央、省驻青机关事业单位及市属机关事业单位到青岛市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报送《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安排残疾职工情况》(鲁残劳1表)、《用人单位在职残疾职工花名册》报表及审核资料;
(2)区市所属机关事业单位到所属地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报送《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安排残疾职工情况》(鲁残劳1表)、《用人单位在职残疾职工花名册》报表及审核资料;
(3)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到所属区市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或主管地税机关纳税服务厅报送《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安排残疾职工情况》(鲁残劳1表)、《用人单位在职残疾职工花名册》报表及审核资料。
(二)核定阶段(2017年11月7日—27日)
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对用人单位报送的审核资料进行核查,核定用人单位安置残疾人就业状况以及上年度应缴保障金数额。逾期未报报表及审核资料的用人单位,按未安置残疾人认定。
各区市残联于2017年11月28日前将已审核的保障金征收数据上传市残联;市残联汇总后于30日前传递给地税机关。
(三)征收阶段(2017年12月1日-2018年1月31日)
1.中央、省驻青机关事业单位及市属差额、定补、自收自支机关事业单位保障金由青岛市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征收;
2.市及区市全额拨款机关事业单位保障金由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审核,用人单位在10个工作日内缴纳;
3.区市所属差额、定补、自收自支机关事业单位保障金由所属地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征收;
4.在本市各地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的各类企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保障金由地税部门代征;
5.用人单位对保障金应缴额有异议的,2017年12月20日前携带相关资料到所属市、区市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复核。
五、免征规定
根据《关于落实国务院对小型微型企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要求的通知》(青残联字〔2015〕40号)规定执行。
六、注意事项
(一)残疾人的认定按《关于2017年度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状况认定工作的通知》(青残联字〔2017〕28号)文件执行。
(二)单位年度实际在职职工是指按国家相关规定,在单位生产或工作并取得劳动报酬的各类就业年龄段人员。
(三)涉及劳务派遣职工的保障金由派遣单位缴纳。
(四)本通知未尽事宜,由残联、地税局、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1.《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安排残疾职工情况(鲁残劳1表)》
2.《用人单位在职残疾职工花名册》
青岛市残疾人联合会 青岛市地税局 青岛市财政局
2017年11月6日
表号:鲁残劳 1 表 制表机关:山东省残疾人联合会 批准机关:山东省统计局 批准文号:鲁统函 [ 2016 ] 59 号 有效期限:2016年12月至2017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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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排残疾职工情况
201 年度
填报单位:(盖章)
主管部门: 单位名称: 纳税申报码:
单位代码:
单位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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隶属关系 |
登记注册类型 |
组织机构 登记注册类型 |
执行会计 制度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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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中央 20 省 40 市(地) 50 县 61 街道 62 镇 63 乡 90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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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资 171 私营独资 # 外商投资 110 国有 172 私营合作 310 中外合资经营 120 集体 173 私营有限责任公司 320 中外合作经营 130 股份合作 174 私营股份有限公司 330 外商投资 141 国有联营有限公司 190 其他内资 340 外商投资股份 有限公司 142 集体联营 # 港澳台商投资 143 国有与集体联营 210 与港澳台商合资经营 149 其他联营 220 与港澳台商合作经营 151 国有独资公司 230 港澳台商独资
159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240 港澳台商投资股份 160 股份有限公司有限公司 |
91民办非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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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企业会计制度 2 事业会计制度 3 行政会计制度 9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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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末在职 职工总人数 |
在职残疾职工人数 |
在职残疾职工残疾类别 |
在职残疾职工人数 占所在职职工总数百分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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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新安排 残疾人数 |
原在职 残疾职工数 |
视力 残疾 |
听力 残疾 |
言语 残疾 |
智力 残疾 |
肢体 残疾 |
精神 残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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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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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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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7 |
8 |
9 |
10 |
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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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负责人:审核人:填表人:填报日期:年月日
说明:本表平衡关系:2=3+4=5+6+7+8+9+10 12=2/1
附件2
用人单位在职残疾职工花名册
201 年度
序号 |
姓名 |
性别 |
出生 年月 |
接收 时间 |
离职 时间 |
残疾类别 |
劳动合同 起止期限 年月—年月 |
养老保险号码 |
身份证号码 |
残疾人证(残疾军人证)号码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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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力 |
听力 |
言语 |
智力 |
肢体 |
精神 |
多重 |
军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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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年度在职残疾职工人,本年度计划安置残疾职工人。 |
填报单位:(盖章)
单位法人:审核人:填表人:填报日期:年月日
注:残疾类别一栏中,在类别下填写对应残疾等级;军残列中填写残疾军人证等级。
青岛市残疾人联合会办公室 2017年11月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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