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鼓励广大群众积极参与防范非法集资工作,有效化解金融风险隐患,严厉打击非法金融活动,切实维护我市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我市六部门联合印发了《平度市非法集资案件举报奖励实施细则》。
《细则》在《青岛市金融办等6部门关于印发青岛市非法集资案件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青金办规〔2017〕1号)的基础上,细化了相关流程,明确了属地化管理原则,根据我市具体情况调整了奖励金额。
《细则》共涉及举报奖励事项七部分二十七条,具体为:
(一)总则。对制定依据、非法集资定义、举报非法集资对象、受理举报方式做了说明。本《细则》举报对象必须是注册地或案发地在平度市,接受举报的部门为市公安局经侦大队,举报电话为:88321518。
(二)奖励条件。主要是对举报奖励需满足的条件、不属于举报奖励范围的情形、举报奖励应遵循的原则等做了说明。
(三)奖励标准。根据举报证据与违法事实查证结果及举报人对查处工作的帮助程度,将奖励分为三个等级。一级举报按涉案金额的1‰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二级举报按涉案金额的0.6‰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60万元;三级举报按涉案金额的0.2‰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对在全国或全省有较大影响的大案要案的举报,奖励数额原则上不超过100万元。
以下市《细则》全文:
平度市非法集资案件举报奖励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广大群众积极参与防范打击非法集资工作,及时发现非法集资线索,有效化解金融风险隐患,严厉打击非法金融活动,切实维护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59号)、《山东省金融办等6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非法集资案件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鲁金办发〔2016〕8号)、《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实施意见》(青政发〔2016〕29号)和《青岛市金融办等6部门关于印发青岛市非法集资案件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青金办规〔2017〕1号)等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并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的行为。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统称举报人)对平度市内非法集资行为的举报,举报对象必须是注册地或案发地在平度市。
第四条 接受举报的部门为市公安局经侦大队,举报电话为:88321518。
第二章 奖励条件
第五条 举报奖励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举报人提供实名、联系方式,有明确的举报对象、对举报事实有基本的线索和证据;
(二)举报内容事先未被有关部门掌握;
(三)举报内容经查证属实并已依法做出处理。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举报奖励范围:
(一)受理举报、办理案件和实施奖励工作人员及其直系亲属或其授意他人的举报;
(二)举报人涉嫌非法集资违法犯罪的;
(三)举报线索已进入查处程序;
(四)举报人已因该举报事项在其涉及的其他刑事案件中被认定为立功;
(五)被举报单位关闭、个人失联等风险事件已发生;
(六)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奖励情形。
第七条 举报奖励的实施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同一事实由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其他举报人提供的举报内容对事实查处有帮助的,可酌情给予奖励。
(二)两人以上联名举报同一事实的,按同一举报奖励,奖金由联名举报人集体领取、自行分配。
(三)同一举报人在不同部门、不同地区举报同一事实的,不给予重复奖励。
第三章 奖励标准
第八条 举报奖励级别及额度根据被举报行为的违法程度和举报人对查处工作的帮助程度,分为三个等级:
一级:提供被举报方的详细违法事实、线索及关键证据,协助查处工作,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完全相符。
二级:提供被举报方的违法事实、线索及部分证据,不直接协助查处工作,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相符。
三级:提供被举报方的违法事实或线索,对查处工作提供帮助,但不能提供相关证据,举报内容与查办事实基本相符。
第九条 举报奖励标准根据举报案件的涉案金额、案件性质等因素综合评定,具体奖励标准如下:
(一)属于一级举报奖励的,按涉案金额的1‰给予奖励,按比例计算奖励金额不足5000元的按5000元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二)属于二级举报奖励的,按涉案金额的0.6‰给予奖励,按比例计算奖励金额不足3000元的按3000元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60万元。
(三)属于三级举报奖励的,按涉案金额的0.2‰给予奖励,按比例计算奖励金额不足2000元的按 2000元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
第十条 对在全国或全省有较大影响的大案要案的举报,奖励数额由市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财政部门视具体情况另行确定,原则上不超过100万元。
第四章 奖励程序
第十一条 公安部门应将通信地址、电子信箱、官方网站、移动客户端或其他接受举报的方式向社会公布,便于公众进行举报。
第十二条 公安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及时依法处置,做好举报时间、举报人身份、案件线索等登记工作,妥善保管举报人提交的证据材料,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移交举报对象所在镇(处)核实,同时抄送市金融办。各镇(处)对于有效举报情况核实后,于三日内报送至市公安部门。
第十三条 对符合奖励条件的,由市公安部门告知举报人提出申请,并根据举报人申请,按规定将举报情况、案件查处情况、奖励申请情况、生效法律文书并初审意见提报市金融办。
第十四条 市金融办、市财政局、市审计局负责组织举报奖励复审工作,在30个工作日内将复审意见报市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审批,领导小组同意后实施奖励、发放奖金。
第十五条 举报奖励资金的发放采取集中处理方式,每年不少于两次。对特别重要的线索,应及时予以认定和奖励。
第十六条 举报人自接到领奖通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本人或委托他人凭奖励通知及有效身份证明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举报人逾期未领取奖金的,视为放弃奖励。
举报人未接到领奖通知,即为举报线索未获采用。
第十七条 因涉嫌非法集资线索属涉密内容,不接受对奖励情况的咨询。
第五章 奖励资金
第十八条 举报奖励资金纳入财政预算,按现行财政体制结算。
第十九条 市财政局根据市金融办的奖励资金申请,审核拨付相应资金。
第二十条 举报奖励资金要确保专款专用。
第六章 监督及保密管理
第二十一条 受理举报、办理案件和实施奖励部门应加强管理,建立健全举报奖励档案。举报奖励档案应包括举报受理情况、核查处理情况、初审意见、复审意见、奖励领取记录、资金发放凭证等。
第二十二条 受理举报、办理案件和实施奖励部门应严格执行保密制度,未经举报人书面同意,严禁泄露举报人姓名(名称)、联系方式、举报内容和奖励等信息,切实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三条 举报人故意捏造、伪造举报材料骗取、冒领奖金的,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受理举报、办理案件和实施奖励部门工作人员在受理、实施奖励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市金融办于每季度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向市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报送上季度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实施情况。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包含本数。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7年10月19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3月31日。
平度市委、市政府主办 版权所有,未经许可,禁止复制和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