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强化社会监督,调动广大群众积极积性、主动性,及时发现非法集资案件线索,有效化解金融风险隐患,严厉打击非法集资活动,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经市政府同意,市金融工作办、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工商局、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青岛银监局联合印发《青岛市非法集资案件举报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中规定,群众发现非法集资活动线索,可直接拨打市政务服务热线“12345”进行举报,也可向当地区、市政府和公安、工商等相关部门进行举报。办理案件部门根据举报线索和提供的证据材料经查证属实后由同级防范打击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机构办公室按照相关程序予以实施奖励。
我市举报奖励标准分为三个等级。一级为提供关键证据,协助查处工作,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完全相符;奖励标准按涉案金额的1‰给予奖励,不足5000元的按5000元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二级为提供部分证据,不直接协助查处工作,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相符;奖励标准按涉案金额的0.6‰给予奖励,不足3000元的按3000元奖励,最高不超过60万元。三级为不能提供相关证据,举报内容与查办事实基本相符;奖励标准按涉案金额的0.2‰给予奖励,不足2000元的按2000元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
《办法》中特别强调,因涉嫌非法集资线索属涉密内容,不接受对奖励情况的咨询。受理举报、办理案件和实施奖励部门严格执行保密制度,未经举报人书面同意,严禁泄露举报人姓名(名称)、联系方式、举报内容和奖励等信息。受理举报、办理案件和实施奖励部门工作人员在受理、实施奖励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举报人故意捏造、伪造举报材料骗取、冒领奖金的,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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