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解决我市企业续贷资金周转困难,支持实体经济稳定健康发展,市政府于2015年8月设立了平度市企业扶持基金。为进一步加强扶持基金管理,规范资金运作,制定本办法。
一、运作主体及规模
平度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城投公司)为扶持基金的运作主体,开设专用账户,实行专户储存,独立核算,封闭运行。市财政首期安排扶持基金5000万元,在此基础上增加15000万元,达到20000万元,其收益主要用于扩大基金规模和风险防范。
二、用途及使用期限
扶持基金专项用于借款人流动资金的续贷周转,原则上单笔续贷资金不超过5000万元,扶持基金使用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个月。
三、使用对象
1.与市政府签订《战略合作协议书》(附件1)的银行机构在平度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贷款银行)。
2.在平度市行政区域内注册并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经营,照章纳税的企业。
3.生产经营正常,就业带动强、成长性好、科技含量高,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企业。
4.经贷款银行审核,符合银行续贷条件、还贷资金周转困难的借款人;经市城投公司审核,在平度市市级财政或市城投公司有应收款且符合相关条件的企业。
5.对有经济纠纷诉讼以及资产、银行账户被查封的企业,原则上不予提供续贷资金支持。
四、运作程序
1.企业申请使用扶持基金,应在银行贷款到期前20个工作日向市城投公司提出书面申请,填制《企业扶持基金申请表》(附件2)。同时提交相应材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复印件;即将到期的银行贷款合同原件、复印件;受托支付协议原件、复印件。
2.市城投公司接到企业申请后,同时告知贷款银行。贷款银行对符合使用扶持基金条件的企业,在2个工作日内向市城投公司出具《企业扶持基金业务联系单》(附件3)。
贷款银行与企业共同准备好各项贷款材料后,在贷款到期前2个工作日向市城投公司出具《放款确认函》(附件4)。
3.市城投公司对贷款银行和申请用款企业出具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核实后,与用款企业签署《企业扶持基金借款协议书》(附件5),并会同用款企业一起办理扶持基金使用手续。
市城投公司向用款企业按天收取服务费,10天之内,按天收取用款额度0.8‰的服务费,第11天开始按天收取用款额度0.4‰的服务费。
4.贷款银行在放款日,提前告知市城投公司及用款企业具体的放款时间,并将资金拨付到指定的受托支付账户。
五、管理与监督
1.本扶持基金原由市城投公司具体运作,市城投公司将该企业扶持基金业务授权给国有企业青岛鼎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具体运作,本办法有关附件亦做相应调整,市金融办负责业务的监督管理。
2.市城投公司要按照“严控风险、续贷周转”的原则,加强与贷款银行合作,严格审查企业申报材料。对扶持基金的使用实行全程监控,确保资金按时收回,不断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3.申请使用扶持基金的企业,要做到诚实守信,依法履约。对骗取、挪用、逾期不还或不足额归还扶持基金的企业,列入企业信用黑名单,取消对其各类政策、项目和资金扶持,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4.由于贷款银行不能有效履行相关义务,致使扶持基金不能及时、足额收回;或者由于贷款银行故意提供虚假续贷保证或出具续贷保证后,未兑现续贷承诺,造成扶持基金不能按时归还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市政府取消该贷款银行的全部财政性资金存款业务以及享受政府扶持政策资格。
六、其他事项
1.为确保扶持基金安全运转,本办法未尽事宜,在具体执行过程中及时修订完善。
2.本办法自2016年10月8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10月7日,《平度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度市企业扶持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平政发〔2015〕25号)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