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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度市气象局21日15时预报:今天夜间到明天白天,晴间多云,有轻雾,西风4-5级,阵风7级,气温2到9℃。森林火险等级:4级,容易燃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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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文日期: 2017-2-17
编 号: 平政办发〔2017〕4号
标 题: 关于印发《平度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
平度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订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山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山东省扬尘污染防治办法》、《青岛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平度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平度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
本预案所指的重污染天气,是指根据国家《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环境空气质量指数大于200,即环境空气质量达到5级(重度污染)及以上污染程度的大气污染(特殊天气类型除外,例如沙尘暴等)。
1.4工作原则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以人为本、统筹兼顾,属地管理、部门联动,科学预警、及时响应。
1.5风险评估
不利的气象条件,燃煤、工业、机动车、城市扬尘等主要排放源污染物排放量大,输入性污染和本地污染的叠加是引发重污染天气的主要原因。
重污染天气的主要污染物包括细颗粒物(PM2.5)、可吸入颗粒物(PM10)、二氧化硫(SO2)、二氧化氮(NO2)、一氧化碳(CO)及臭氧,多出现在冬季采暖期间。
我市大气污染源主要来自以下六个方面:一是燃煤污染源,包括燃煤锅炉、火电等行业企业产生的废气和冬季原煤散烧废气;二是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源,包括有机化工、表面涂装、包装印刷等行业产生的挥发性有机物和加油站、油罐车产生的油气等;三是非煤矿山扬尘污染源,包括石墨、黄金等采矿企业产生的粉尘;四是城市扬尘污染源,包括道路扬尘、裸露土地扬尘、建筑施工扬尘,渣土运输车辆扬尘等;五是交通污染源,主要为机动车尾气排放;六是物料堆场,餐饮油烟污染、秸秆焚烧等其他污染源。
重污染天气发生时,容易引发呼吸系统疾病,同时,由于能见度低,容易引发交通、高空作业等事故。
2.组织指挥机制
2.1市重污染天气专项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专项应急指挥部)
2.1.1组成人员
总指挥:市政府分管副市长
副总指挥:市环保局局长
成员:市环保局、市气象局、市发改局、市科技工信局、市教体局、市公安局、市城建局、市安监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卫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局、市财政局、市供电公司、市委宣传部、市广播电视台、市新闻中心、各镇(街道、园区)等单位分管领导。
2.1.2市专项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
根据重污染天气实际情况和发展需要,批准应急响应的启动、终止;统一指挥重污染天气处置工作,研究确定重大决策和指导意见;指导部门、镇(街道、园区)开展重污染天气处置工作;向市政府及上级有关部门报告应急处置情况;批准有关信息的发布。
2.2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办公室主任由市环保局局长担任。负责调度、协调、督查、指导有关单位重污染天气预防及应急处置工作;编制、修订应急预案,组织开展应急演练;会议组织,传达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工作部署,收集汇总分析应急处置信息,向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及成员单位通报工作情况;组织专家等对重污染天气进行分析评估,制定应急措施,提出控制污染和防止事态扩大的建议。
2.3应急工作组
2.3.1预警监测组
由市环保局、气象局组成。负责本市空气质量和气象监测、预测,会同专家组及时研判事态发展趋势,确定预警等级;负责提出重污染天气预警发布建议。
2.3.2污染控制组
工业源控制组:由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局、市安监局、市科技工信局、市供电公司等部门组成。负责监督检查工业企业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和工业堆场扬尘污染防治设施; 监督检查加油站、油罐车污染防治设施;根据应急响应级别提出限排、限产、停产企业名单并监督实施。
农业源控制组:各镇(街道、园区)、市环保局、市农业局、市公安局等部门组成。负责推广秸秆综合利用技术,禁止秸秆焚烧。
移动源控制组:由市公安局牵头,市交通运输局、市环保局、市城建局、市科技工信局、市市场监管局等部门组成。负责组织实施上路行驶机动车辆监管;巡查整治冒黑烟车辆;对柴油、汽油等油品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加大公共交通运力保障,检查控制道路行驶的大型运输车辆;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运输监管。
施工源控制组:由市城建局牵头,市环保局、市交通运输局、各镇(街道、园区)等组成。负责组织督促建筑施工、市政工程、房屋拆除、城市绿化作业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落实;制定停止或减少建筑拆除工程、土石方作业等室外施工作业的计划措施并监督执行。
市容环境控制组:由市城建局负责督促检查城区范围内各环卫单位道路清扫保洁、洒水抑尘;实施城市建成区范围内的物料渣土垃圾等运输车监管,及道路遗撒、露天焚烧(垃圾、树叶、秸秆)、露天烧烤等污染源执法检查。
2.3.3医疗防护组
由市卫计局、市教体局等部门组成。市卫计局负责组织医疗卫生机构做好医疗救护等工作;市教体局组织本市中小学及幼儿园健康防护工作。
2.3.4宣传报道组
由市委宣传部牵头,市科技工信局、市广播电视台、市新闻中心、市环保局、市气象局、市卫计局等部门组成。负责组织社会信息发布和重污染天气新闻报道,正面引导舆论;提醒公众采取健康防护措施,开展建议性减排措施的宣传。
2.3.5专家组
由市环保局牵头,组建由重污染天气防治、气象、环境监测、卫生防护等行业专家为成员的专家组。负责为重污染天气预测、分析和应急处置等提供技术支持和对策建议。
2.4成员单位职责
市环保局:负责本市空气质量监测和信息发布;会同市气象局做好污染趋势分析研判;组织制定应急处置措施,提出控制重污染天气防治和防止事态扩大的建议;会同市发改局、市科技工信局确定限排、限产、停产企业名单,监督企业落实相应措施;组织开展秸秆禁烧监督检查。
市气象局:负责气象监测、预测,为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提供气象信息;适时组织采取人工影响局部天气措施;与市环保局开展重污染天气预测会商。
市发改局: 参与落实和督促应采取限产、停产措施的企业采取相应的措施。
市科技工信局:参与落实和督促应采取限产、停产措施的企业采取相应的措施。
市教体局:负责组织本市中小学及幼儿园做好健康防护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组织查处上路行驶的冒黑烟车辆和无环保合格标志的车辆。
市城建局:负责组织实施建筑施工、市政工程、房屋拆除、市政施工扬尘污染控制措施;督促各环卫单位加强清扫保洁、洒水抑尘;查处城市道路上物料渣土垃圾遗撒、裸露运输、在城市建成区内露天焚烧(垃圾、树叶、秸秆)、露天烧烤等违法行为。
市卫计局:负责组织医疗救治工作,开展健康教育和卫生防病知识宣传。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做好重污染天气城市公共交通运力保障工作,配合相关单位对道路行驶的大型运输车辆污染大气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市农业局:负责组织指导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工作,协助市环保局开展秸秆禁烧监督检查。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组织开展柴油、汽油等流通领域油品质量监督检查。
市供电公司: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时配合有关部门,对限产企业采取限电措施。
市财政局:负责应急响应所需经费保障工作。
市委宣传部:负责牵头协调新闻宣传和舆情处置工作,会同指挥部办公室适时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或通气会,正面引导舆论。
市广播电视台:负责通过广播、电视等发布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信息、防控指南。
市新闻中心:通过报纸向市民通告污染水平,公布污染严重区域和防控指南。
各镇(街道、园区):负责组织本辖区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和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成立相应的应急领导机构,成员单位及职责参照平度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领导机构确定。
大气污染源企业单位:负责做好本单位重污染天气控制和防治工作,制定本单位应急方案,严格执行重污染天气各项应急指令。
3.预防与预警
3.1预防
各单位按照国家、省、市关于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有关规定和工作职责,推进低碳发展,改善我市能源结构,倡导绿色生活方式,定期开展针对工业企业、城市扬尘、交通运输、机动车尾气排放、车用燃油流通的专项行动,建立健全部门联动机制,坚决遏制污染大气环境的各类违规违法行为。
采暖期间(当年11月15日至次年4月5日),加大执法力度和执法检查频次。
市环保局要根据我市实际,会同市城建局、市发改局、市科技工信局等部门确定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的工业企业、物料堆场、城市建筑扬尘等污染源清单,督促企业制定应急响应工作方案并报环保部门备案,明确限产限排措施,签订应急责任承诺书。
3.2监测
市环保局与市气象局建立联合会商机制,充分利用连续自动监测等方式对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进行监测、预测,联合会商,及时研判并报告预警信息。
3.3预警
3.3.1预警分级
重污染天气预警分为4个级别,由轻到重依次为蓝色预警(Ⅳ级)、黄色预警(Ⅲ级)、橙色预警(Ⅱ级)和红色预警(I级)。
蓝色预警(Ⅳ级):预测未来1-2天发生重度或严重污染天气(200<AQI<500)。
黄色预警 (Ⅲ级):预测未来连续3天及以上发生重度污染天气(200<AQI≤300)。
橙色预警(Ⅱ级):预测未来连续3天及以上发生严重污染天气(300<AQI<500)。
红色预警(I级):预测未来1天及以上发生严重污染天气(AQI=500)。
3.3.2预警信息发布
当空气质量指数(AQI)超过200且不利气象条件预计持续12小时以上,市环保局、市气象局要立即会商研判,当预测重污染天气可能持续或加重时,要立即制作预警信息。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分析研判后,向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提出预警发布建议。
蓝色、黄色预警信息由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审查发布,橙色、红色预警信息由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审查发布。预警信息应在30分钟内向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镇(街道、园区)通报,并向公众发布。
3.4预警响应
3.4.1蓝色预警响应措施
蓝色预警信息发布后,应当采取以下响应措施:
(1)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下达启动本预案相应级别应急响应指令。
(2)通过广播、电视、网络、短信等向公众发布消息,告知公众采取自我防护措施。
(3)预警监测组加强气象、环境空气质量的监控、监测,对事态发展趋势作出研判,及时报告事态发展情况。
3.4.2黄色预警响应措施
黄色预警信息发布后,在采取蓝色预警响应措施基础上,还应采取以下响应措施:
(1)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下达启动本预案相应级别应急响应指令。
(2)向各成员单位下达指令,进入应急状态,并按照职责分工采取相应预防措施。
3.4.3橙色预警响应措施
橙色预警信息发布后,在采取黄色预警响应措施基础上,还应采取以下措施:
(1)市专项应急指挥部下达启动本预案相应级别应急响应指令。
(2)各相关部门加强应急值守,保持通讯畅通,有关应急队伍进入应急状态。
(3)各相关部门、企事业单位调集应急物资、设备、工具,并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投入正常使用。
3.4.4红色预警响应措施
红色预警信息发布后,在采取橙色预警响应措施基础上,还应采取以下措施:
(1)市专项应急指挥部下达启动本预案相应级别应急响应指令。
(2)各相关部门实施24小时应急值守。
(3)各部门派出检查督导组,督查预警措施落实情况。
3.5预警变更、解除
预警信息发布后,预警监测组要密切关注重污染天气发展趋势,依据事态发展提出预警级别变更、解除建议。经监测,空气质量指数低于预警条件且预计48小时不会反弹时,由发布预警的机构宣布解除,并向社会发布。蓝色预警不设解除审批程序,空气质量好转时自动解除。
4.信息报告
4.1报告时限和程序
重污染天气报警电话为0532-88372336。市环保局负责重污染天气事件信息的接收、报告、处理和统计分析工作,以及预警信息监控。
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后应当在30分钟内电话向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市政府简要报告,1小时内上报书面报告。
4.2报告内容和方式
重污染天气事件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终报。初报中包括预警级别、主要污染物、采取的应急措施等内容。续报在初报后每天上报,内容包括预警级别的变化情况、应急措施和取得的效果等。终报在预警解除后上报,包括应急响应终止情况、应急措施效果评估情况、下一步工作计划等。
重污染天气信息应当采用传真、网络形式书面报告,情况紧急时,初报可通过电话报告,但应当及时补报书面报告。
5.应急响应
5.1启动响应
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预警信息后,组织研判,提出应急响应建议,报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批准。
5.2分级响应
发布蓝色预警(Ⅳ级)时,由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报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副总指挥批准启动Ⅳ级响应;发布黄色预警(Ⅲ级)时,由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报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批准启动Ⅲ级响应;发布橙色预警(Ⅱ级)、红色预警(Ⅰ级)时,由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提出建议,报市政府主要领导批准启动Ⅱ级、Ⅰ级响应。
5.3应急处置措施
5.3.1Ⅳ级应急处置措施
(1)通过广播、电视、报纸、手机短信、网络等形式发布空气质量信息公告,向市民通告污染水平,公布污染严重区域;宣传避免、减轻危害的常识,建议儿童、老年人和易感人群减少户外活动;呼吁市民尽量减少能源消耗,倡导市民选择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广播、电视滚动播出相关信息,保持信息发布直至重污染天气警报解除。
(2)根据不同气象条件,组织各单位、社区等开展卫生清洁、冲洗活动;城市主要道路实行机械吸尘式清扫,适当增加清扫保洁、洒水抑尘作业频次。
(3)对施工工地、裸露地面、物料堆放等场所加大扬尘控制力度。
(4)倡导大气污染物排放单位控制污染工序生产,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火电、建材、化工等大气污染物排放量大的企业,根据大气污染情况适当调节产能,减少污染物排放。
5.3.2Ⅲ级应急处置措施
在实施Ⅳ级应急处置措施的同时,增加以下措施:
(1)火电、建材、化工等重污染行业实施限排措施,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的燃煤机组严格执行燃气机组排放标准限值,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削减30%以上。
(2)城市建成区内集中供热燃煤工业锅炉在日常运行的基础上限产30%以上。
(3)城市建成区禁行渣土砂石运输车辆。
(4)城市建成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5)禁止土石方作业、建筑拆除等可能产生大量扬尘的施工作业;对建筑、市政、园林绿化等施工工地的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车辆保洁设备等进行监督检查;施工工地、物料堆场清扫、洒水抑尘增加频次。
(6)对燃煤锅炉、机动车排放、工业企业、物料堆场等重点大气污染源污染防治设施进行监督检查,确保污染防治设施高效运转;加强黑烟车易发多发重点行业和单位车辆的监管,加大路查执法力度和频次,严厉查处上路行驶的冒黑烟、无环保标志的车辆;加大油品质量监督检查力度;加强对露天焚烧树叶、秸秆、垃圾等废弃物以及露天烧烤的执法检查。
(7)市交通运输局加强公交运力保障。
(8)市教体局通知中小学、幼儿园停止学生集体户外活动。
(9)市卫计局通知各医疗机构做好医疗救治准备。
(10)各部门公布应急值班电话,接受投诉举报,并解答公众问题。
(11)落实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要求的预防措施。
(12)各部门派出督导组,督查应急响应措施落实情况。
5.3.3Ⅱ级应急处置措施
在实施Ⅲ级应急处置措施的同时,增加以下措施:
(1)火电、建材、化工等重污染行业实施限排措施,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的燃煤机组严格执行燃气机组排放标准限值,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削减60%以上。
(2) 排放挥发性有机物(VOCS)的化工企业禁止各类开停车、放空等作业,生产或使用涂料、油漆、溶剂等排放挥发性有机物的企业限产限排,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削减20%以上。
(3)停止所有建筑、道路、拆迁工地的施工作业,停止所有水泥粉磨站、渣土堆场生产运行,停止易产生扬尘污染的物料堆场、搅拌站作业。
(4)市气象局适时组织实施人工增雨(雪)作业等人工影响局部天气措施。
(5)预警监测组实施污染源在线监控网络24小时值班制度,发现企业污染物瞬时值超标或超总量排放,立即通知企业整改并现场督察落实。
5.3.4Ⅰ级应急处置措施
在实施Ⅱ级应急处置措施的同时,增加以下措施:
(1)停止所有大型户外活动。
(2)市教体局通知中小学、幼儿园临时停课。
(3)在保障群众基本生活和确保生产安全的基础上,涉及大气污染物排放的企业停止生产。
(4)在现有基础上,道路保洁洒水降尘作业频次至少增加一倍。
5.4应急终止
预警解除后,自然终止应急响应。由启动应急响应的机构宣布应急终止。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向所属各应急工作组和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传达应急结束命令,解除应急状态。各镇(街道、园区)和各部门通知有关单位、相关人员及企业解除应急状态,转入常态管理。
6.信息发布与舆情引导
信息发布由宣传报道组或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请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审查批准后统一发布。信息发布的渠道包括广播、电视、网络、报刊等媒体。信息发布内容应包括重污染天气首要污染物、受影响的区域,可能持续的时间和发展趋势、潜在的危险程度,已采取的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措施等。
信息发布应当准确、客观、真实,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随意发布、散布未经核实或没有事实依据的信息和传言,以免造成不良后果和影响。
各级各部门应建立舆情引导机制,重污染天气发生时,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应及时启动舆情引导机制,专人负责关注、收集来自网络、媒体等多种渠道的相关舆论舆情,并进行分类整理,及时回应群众关切,消除公众疑虑和担忧,做好舆情引导及防范、典型宣传工作。
7.总结评估
重污染天气应急终止后,由市环保局组织有关部门及专家,对重污染天气进行总结、评估,根据评估情况及时修订应急预案。除Ⅳ应急响应外,市环保局应在其他应急响应终止3个工作日内,将应急响应情况报青岛市环保局。
8.应急保障
8.1组织保障
各部门建立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领导和实施机构,建立应急监测、执法监督、医疗救治等应急响应队伍。各企事业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建立专、兼职应急响应队伍,明确人员和岗位职责。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要定期开展培训,提高应对重污染天气能力。
8.2装备保障
各部门、企事业单位在现有装备基础上,根据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需要,配置应急指挥、应急处置、应急救治、通讯工具等应急设备,按照空气质量新标准,加强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网建设,完善空气质量信息发布平台和预警预报平台,提高预测预警能力。
8.3经费保障
将环境质量监测、大气污染防治技术支持和应急处置等资金,按规定程序列入部门预算。
9.宣传、培训与演练
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和各镇(街道、园区)要普及重污染天气防护、救助常识,增强公众的防护意识和心理准备;要制订落实应急及管理人员日常培训计划,提高其专业技能及应急响应能力; 市专项应急指挥部至少每2年开展一次应急演练,各镇(街道、园区)每年至少组织1次应急演练,重点检验重污染天气应急组织机构、预警信息发布、响应措施落实、监督检查执行等。演练方案、演练脚本、演练评估、演练音像图片及时归档备存。
10.责任追究
各级各单位要认真履行大气污染防治职责,落实重污染天气应对措施,对因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等导致未能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的,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11.附则
11.1预案管理与更新
市有关部门要根据任务分工,编制相应的应急响应实施方案,各镇(街道、园区)要结合辖区实际编制应急预案或应急响应实施方案。随着应急救援相关法律法规和相关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制定、修改和完善,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或者应急过程中发现存在的问题和出现新的情况,由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时修订和完善本预案,并对市专项应急指挥部组成人员进行动态更新。
11.2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由市环保局负责解释。
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2.名词术语解释
空气质量指数: (Air Quality Index,简称AQI)是定量描述空气质量状况的无量纲指数。主要包括二氧化硫、二氧化氮、PM10、PM2.5、一氧化碳以及臭氧指标。
大气污染严重程度:重度污染(空气质量指数AQI在201-300之间)、严重污染(空气质量指数AQI在301-500之间)、极重污染(空气质量指数AQI达到500以上)。
PM10:指环境空气中空气动力学当量直径小于或等于10μm的颗粒物,也称可吸入颗粒物。
PM2.5:指环境空气中空气动力学当量直径小于或等于2.5μm 的颗粒物,也称细颗粒物。
沙尘暴:强风将地面尘沙吹起,使空气混浊,水平能见度小于1km 的天气气象。
静稳:指近地面气象条件为无风到2级风,近地层大气比较稳定。
霾:空气中因悬浮着大量的烟、尘等微粒而形成的浑浊天气现象。
沙尘天气:风将地面尘土、沙粒卷入空中,使空气混浊的一种天气现象的统称。
浮尘:当天气条件为无风或平均风速≤3.0m/s时,尘沙浮游于空中,使水平能见度小于10km 的天气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