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编办〔2015〕147号
各市、县(市、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省直各部门(单位)、各高等院校、中央驻鲁有关部门(单位),省属经济组织,有关国有企业:
为进一步简化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审批,提高行政效能,根据省编委《关于印发〈行政审批事项业务手册编写规范〉和〈行政审批事项服务指南编写规范〉的通知》(鲁编〔2015〕7号)要求,经研究,全省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不再提交离任审计报告。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事业单位申请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时,按《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规定提报材料,不再要求同时提交离任审计报告。鲁编办〔2005〕57号和鲁编办发〔2014〕5号文件关于“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应同时提交经财务、审计等有关部门或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现任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意见或审计报告”的规定,不再执行。
二、按照《山东省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条例》规定,事业单位完成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后,须将审计机关的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或内部审计机构、社会审计机构的审计结果,报送事业单位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备案情况将作为事业单位信用记录的重要内容。
三、事业单位要严格按照《实施细则》第45条规定,自出现依法应当申请变更登记的情况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申请,不按规定提出变更登记申请的,按照《条例》、《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处理。
四、事业单位监督管理机构、主管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通过约谈法定代表人、绩效考核、行业管理、联合监管等措施加强对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的管理,提高其自律意识、法律意识和履职能力。
山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2015年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