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执行许宗衡没收财产一案,此次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的执行裁定书中称,本院作出的(2011)郑刑一初字第48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许宗衡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2017年7月13日向正在秦城监狱服刑的被执行人许宗衡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2、2017年7月18日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查控,经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证券账户、车辆、房产信息等,发现被执行人银行账户中有3585.52元人民币,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3、2017年7月20日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许宗衡银行账户中3585.52元进行冻结,于2017年8月9日进行扣划,于2017年8月17日上缴国库;
4、2017年12月20日前往公安部秦城监狱,由秦城监狱工作人员向其转交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5、2018年1月29日前往深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对许宗衡名下房产查询,发现其名下住宅一套,于2018年1月30日进行查封;
6、本院拟对查封房产向社会公开拍卖,考虑到该房产坐落于深圳市政府家属院,于2018年6月25日向深圳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发函征求其意见。深圳市机关事务管理局2018年7月5日回函称,该房产是深圳市集中建设的省部级干部住房,根据中办57号文规定,省部级干部住房暂不上市交易,故建议该房产暂不向社会公开拍卖,待中央出台有关规定后,按中央文件规定执行;
7、2018年7月16日对被执行人许宗衡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再次提起总对总查询,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
8、2018年7月17日将被执行人许宗衡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9、2018年7月19日将上述执行情况反馈至本院刑一庭。
1、2017年7月13日向正在秦城监狱服刑的被执行人许宗衡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2、2017年7月18日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查控,经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证券账户、车辆、房产信息等,发现被执行人银行账户中有3585.52元人民币,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3、2017年7月20日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许宗衡银行账户中3585.52元进行冻结,于2017年8月9日进行扣划,于2017年8月17日上缴国库;
4、2017年12月20日前往公安部秦城监狱,由秦城监狱工作人员向其转交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5、2018年1月29日前往深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对许宗衡名下房产查询,发现其名下住宅一套,于2018年1月30日进行查封;
6、本院拟对查封房产向社会公开拍卖,考虑到该房产坐落于深圳市政府家属院,于2018年6月25日向深圳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发函征求其意见。深圳市机关事务管理局2018年7月5日回函称,该房产是深圳市集中建设的省部级干部住房,根据中办57号文规定,省部级干部住房暂不上市交易,故建议该房产暂不向社会公开拍卖,待中央出台有关规定后,按中央文件规定执行;
7、2018年7月16日对被执行人许宗衡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再次提起总对总查询,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
8、2018年7月17日将被执行人许宗衡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9、2018年7月19日将上述执行情况反馈至本院刑一庭。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表示,截至目前,执行到位金额3585.52元人民币,被执行人许宗衡名下房产一套暂无法处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此外,南都记者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注意到——
今年7月17日,许宗衡已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于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义务,“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今年7月17日,许宗衡已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于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义务,“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采写:南都记者 邱墨山
编辑:唐泽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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